新闻中心

临澧天心种业有限公司妊娠舍料线通风设备改造采购及安装招标


分类:

发布时间:

2024-08-01

【概要描述】

临澧天心种业有限公司妊娠舍(2栋1176限位栏)料线通风设备改造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临澧天心种业有限公司妊娠舍料线通风设备改造采购及安装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项目编号:LLTXZY20240801

供应商来源: 公告邀请

定标方式:本次招标确定中标单位1家,由评委会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单位。

工期要求:签订合同之日起,1周内完成交货,15天内安装完工。

采购项目用途、技术要求、名称及预算:

分包号

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

数量

预算金额(万元)

1

临澧天心种业有限公司妊娠舍料线通风设备改造采购及安装项目

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1套

25

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品目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1

临澧天心种业有限公司妊娠舍料线通风设备改造采购及安装项目

详见磋商文件

详见磋商文件

详见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项目

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在同一项目当中同时投标。

3)供应商提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法律诉讼的书面声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08月01日起--202408月08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2:30至5:00(北京时间)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提供持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联系黄女士(电话:13973320528),通过微信报名并获取磋商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址

1、截止时间:2024年8月12930分(北京时间)

2、竞争谈判文件的开启时间:暂定2024年8月12930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确认参加投标人(北京时间);

3、竞争谈判文件的开启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太子庙镇(汉寿天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4、供应商谈判代表需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携带竞争谈判资格要求文件复印件及报价单,须准时到会并签名以示出席;

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8月12930分

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 2024年8月12930分

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太子庙镇(汉寿天心生物科技有限会议室)。响应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之前递交到汉寿天心生物科技有限会议室,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届时请各投标人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五、其它

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在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临澧天心种业有限公司

   址: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四新岗镇牯牛桥社区

人:黄女士

   话:13973320528

七、本项目发布: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和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临澧天心种业有限公司妊娠舍料线通风设备改造采购及安装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名称:临澧天心种业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四新岗镇牯牛桥社区

电话:13973320528

联系人:黄珊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发布公告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在同一项目当中同时投标。

3)供应商提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法律诉讼的书面声明,有规模化猪场建设经验。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 接受

第二章第6.2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采购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组织产生的任何意外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第10.2款

磋商文件的可能

实质性变动内容

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可能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第二章第11.1款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2024年08月01日起--202408月08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2:30至5:00(北京时间)

第二章第11.2款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电话或微信获取

第二章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的截止时间

2024年08月1209时30分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6.4款

采购项目预算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人民币 25万元,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项目的采购预算,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二章第17.3款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不要求提供

第二章第18.1款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不要求提供

 

第二章第19.1款

磋商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磋商保证金

要求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00元整

所有投标文件均应附有磋商保证金。未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将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磋商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开户银行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以下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称:临澧天心种业有限公司

    号:18542601040000259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临澧文化街分理处

重要说明: 

1磋商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以上指定账户。

2)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3)投标人在提交磋商保证金时应在用途栏或备注栏中简明填写所投项目名称或者招标编号。如因未注明而造成无法查实的,将按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处理。

4)退还时仍以转账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账户,一律不退现金。

□不要求

第二章第20.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21.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2(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1份(存储介质U盘,电子文档格式必须为PDF文档,且必须是响应文件正本纸质版的扫描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2.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日(星期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4.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四新岗镇天心种业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第二章第30.1款

磋商方法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章第31.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见附页2

第二章第32.2款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1家成交供应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第二章第37.1款、

公告的媒体

/

第二章第39.3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形式:/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1.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项目邀请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不允许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9. 政策支持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联合体协议

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5)服务方案说明

6)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7)提供享受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8.样品提供:无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30.2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报价及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的特殊情形

33.1本次采购的项目,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如提交满足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应重新磋商,第二次磋商不足三家照常进行。

35.磋商终止

35.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6.重新评审

36.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7.保密及串通行为

37.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7.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8.成交信息的公布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9.询问及质疑

39.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9.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0.成交通知

40.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0.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0.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40.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1.签订合同

41.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1.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41.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1.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2.1采购代理服务费

42.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无)。

43. 其他规定

43.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